問題詳情

99. 下列採購法第58條執行情形,何者正確?
(A)最低標廠商報價偏低,顯不合理、有影響履約品質之虞,機關得未通知廠商說明即不決標予該廠商,改決標予次低標。
(B)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如發現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者,不適用採購法第58條之規定。
(C)機關通知最低標廠商限期繳納差額保證金時,應一併告知底價,以利廠商核計差額保證金額度是否正確。
(D)最低標廠商報價偏低,顯不合理、有影響履約品質之虞,如其願意繳納差額保證金,機關即應決標予該廠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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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好鄉民】評論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依政府採購法...

阿姨我不想努力了】評論

第58 條 (標價不合理之處理)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