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男有繼承人妻乙及子丙,以經營水泥為業。甲死亡時僅留有一筆 A 土地,值 300萬元,甲生前以該 A 土地向丁銀行貸款 180 萬元,向其兄戊男與其子丙,分別調頭寸 120 萬元與 60 萬元,並以自書遺囑贈給其母親己 30 萬元。丙、丁、戊對甲之債權皆已屆至而尚未清償。繼承開始後一個月,丙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且所有繼承債權人皆依法院所公示催告之申報繼承債權期間內申報債權。試問:甲所留下價值 300 萬元之 A 地,其繼承債權人應以如何順序受清償?(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6712
統計:A(58),B(1635),C(221),D(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事物管轄、第31條、代理人或辯護人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多數辯護,即一個被告同時由數位辯護人為其辯護

【用戶】Joy L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共通辯護 一律師          多數辯護 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