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民法規定,法人登記後,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效力如何?
(A)不生變更之效力
(B)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C)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
(D)補行完成變更登記後,即生溯及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2233
統計:A(32),B(408),C(67),D(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354~359條文--買賣之效力、民法動產物權之受讓、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效力

用户評論

shinbehappy】評論

第31條(登記之效力)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相關法規】施行法§13*公司法§12

越王句踐】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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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慶】評論

董事代表權受限制未登記 不得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