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評論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1項下列各稅為國稅:一、所得稅。(A)二、遺產及贈與稅。(D)三、關稅。四、營業稅。(B)五、貨物稅。(C)六、菸酒稅。七、證券交易稅。八、期貨交易稅。九、礦區稅。第8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之(A)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第四款之第四款之(B)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第五款之(C)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