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郵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A)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B)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C)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4328
統計:A(41),B(28),C(15),D(794),E(0)

用户評論

【用戶】OHJUSTDOIT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四章第29條(寄件人得請求補償情形)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二、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答案應為D

【用戶】Rmi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 29 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  毀損時。二、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用戶】April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修法過後,法條變更如下:郵政法第29條(寄件人得請求補償之情形)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29 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A、B)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二、前款以外之(C)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