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損害賠償應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採「全部賠償原則」
(B)所謂「契約另有訂定」之情形,諸如違約金之約定或和解契約之簽訂均屬之
(C)在人身健康受侵害的情形,受害人不能工作致收入減少亦屬「所受損害」
(D)「所受損害」又稱為「積極損害」,「所失利益」又稱為「消極損害」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3263
統計:A(140),B(24),C(257),D(70),E(0)

用户評論

【用戶】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全部賠償就是依照你能提出多少證明就賠償多少的原則阿舉例來說:甲騎機車發生一場車禍,對方乙為酒駕,民事上就可以向他求償:所受損害:醫療費用、機車修理費用(回復原狀)所失利益:住院期間無法工作所失去的薪資(扣繳憑單或同業薪資水準等)<-並非你說多少薪水就多少薪水需要舉證,不然就是最低薪資來計算當然事情不只這麼簡單....還要去考慮216-1損益相抵、217與有過失和218生計酌減的減免事由扣除後最終的才是你的賠償金額

【用戶】薛惠芬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全部賠償原則  是什麼?

【用戶】Bcaa0219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受有多少損害即賠償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