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真】評論
三院11種人考試院: 正副院長、考委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委、審計長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總長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