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o Jun Wei】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進入住宅救護有二項構成要件:1.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2.有救護之必要。須符合上述二項要件才行。本法第四條明定,警察行使職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包括即時強制之措施時亦同。
【Summerbaby Ha】評論
答案超怪 都緊急了 還要如何表明身分??
【Sunny Su】評論
記得,當人民受迫切危害快死時,還要先表明身份告知事由再進去救他喔~~~(如果是想自殺的,應該早就跳下去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