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津田】評論
行程法沒有明文規定公務員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法律效果,學說上的解釋為:依行程法111條第7款,行政處分具有"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然而應迴避而未迴避或為「重大」瑕疵,但難認「明顯」,故不至於「無效」.
【Mengying Li】評論
無效之VA-行程§111重大明顯瑕疵說(#499)「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