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津田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程法沒有明文規定公務員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法律效果,學說上的解釋為:依行程法111條第7款,行政處分具有"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然而應迴避而未迴避或為「重大」瑕疵,但難認「明顯」,故不至於「無效」.
【用戶】Mengying Li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無效之VA-行程§111重大明顯瑕疵說(#499)「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
【用戶】Mengying Li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教室:縣長任命「前配偶」為副縣長是否有效? 文 / 陳朝建教授 【台灣法律網】一、甲說—該項人事任命適法(有效)說二、乙說—該項人事任命違法(無效)說結論:該部亦應予以函告無效或撤銷該項人事任命之處分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89,&job_id=156147&article_category_id=1475&article_id=8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