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我國自 1991 年至 2005 年共經歷七次憲法增修,下列何者為修憲的成果?
(A)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須經人民連署提案
(B)命令或法律有違憲之虞者由大法官進行解釋
(C)正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案,憲法法庭審理
(D)各縣市的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皆改由人民直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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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A)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須經人民連署...

寶寶愛搞笑!】評論

12 我國自 1991 年至 2005 ...

王志翔】評論

寫下我個人的見解,關於A選項,個人認為少了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等字(委員覺得跟法規差太多不能等同),至於B,D都沒有在憲法增修條文出現,故不選;C選項去看一下增修條文。參考條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釋字第 645 號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第 1 條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第10項

皮諾丘】評論

類題1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 1991 年至 2005 年間共修憲 7 次,但自 2005 年至今,皆無修憲案提出與通過。這主要是下列何項理由所導致?(A) 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必須是穩定的(B) 憲政主義限制國家權力過度膨脹(C) 修憲門檻過於嚴苛而不易達成(D) 嚴格執行法治與權力分立原則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 111年 - 111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各類科:公民#108636答案:C難度: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