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某一防護對象物長寬高分別為 5 公尺、4 公尺及 1 公尺,若以高發泡局部放射泡沫滅火系統進行防護,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其防護面積應為多少平方公尺?
(A) 20
(B) 56
(C) 60
(D) 110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
統計:A(9),B(3),C(9),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裕唐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73條第二款第三目防護面積,指防護對象外周線以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三倍數值所包圍之面積。但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三倍數值,小於一公尺時,以一公尺計。解:長寬高分別為 5 公尺、4 公尺及 1 公尺長和寬的前後距離各加高度三倍(5+3H+3H)*(4+3H+3H)=(5+3+3)*(4+3+3)=11*10=110平方公尺

【用戶】Alice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防護對象物長邊5m,再加上防護對象物高度3倍: 1m × 3倍,長邊有2側,須再乘上2    5m +(1m × 3倍 × 2側) = 11m防護對象物短邊4m,再加上防護對象物高度3倍: 1m × 3倍,短邊有2側,須再乘上2        4m + (1m × 3倍 × 2側) =10m防護面積為:11m × 10m = 110㎡設置標準第73條第2款:二、局部放射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防護對象物相互鄰接,且鄰接處有延燒之虞時,防護對象與該有延      燒之虞範圍內之對象,視為單一防護對象,設置高發泡放出口。但      該鄰接處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區劃或相距三公尺以上      者,得免視為單一防護對象。 (二) 高發泡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防護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