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玲美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六條 醫療補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第 20 條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 20 條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