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 Tu】評論
呼吸治療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周庭彣】評論
第十八條(擅自執業之處罰)未取得呼吸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呼吸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呼吸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各相關系、所、組學生或第二條所定之系、所、組自取得學位日起一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第二十條(租借證照之處罰)呼吸治療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第二十四條(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執業之處罰)呼吸治療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