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a-加油!明年106】評論
A 對於無效之行政處分,因根本不發生任何法律上效力,故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derek801204】評論
(A)選項無效行政處分的暫時開放性 人民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因為人民對於法律沒有像律師或法學教授來的清楚 在盛教授的看法是OK的(D)選項撤銷訴訟係對已依法踐行陳情程序 =踐行訴願
【(107一般行政高普雙榜)】評論
A錯在仍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法條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但書:「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盛子龍老師稱之為無效行政處分之開放性,因為人民對於一個行政處分究竟有效或無效並無法分得很清楚。(也就是說人民不清楚究竟應提撤銷訴訟或是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故人民針對無效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法院仍應該審理)。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關於B,我試著就我的理解舉例說明看看,拜託懂的人不吝指正補充!假設今天小明打我,我對他提出訴訟。我的優先訴求,是"小明跟我道歉,然後再罰站十分鐘"(先位聲明)",退而求其次的訴求是"小明跟我道歉(備位聲明)",以上兩個訴求,被稱為"訴之預備合併",老師(行政法院)審理,如果覺得說我的"先位聲明"有理由,就判"先位聲明"勝訴,就不用再去審理"備位聲明"啦!如果覺得"先位聲明"無理由,就判"先位聲明"敗訴,然後審理"備位聲明"。大致上是像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