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en7tw(邀請碼126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4條第1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受委託的機車行視同公務員,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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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4條第1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受委託的機車行視同公務員,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