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16.(※) 納稅義務人如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機關填發之文書時,應採下列何種送達方式始為合法?
(A)公告送達
(B)委託送達
(C)雙掛號送達
(D)寄存送達。〈稽18條文已刪除有關送達之規定改依行政程序法第72、73、74條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統計:A(14),B(0),C(0),D(30),E(0)

用户評論

阿成】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18條已刪除有關送達之規定改依行政程序法第72、73、74條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72條(送達處所)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3條(補充送達、留置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