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下列何者之被選舉權受有限制?
(A)退役軍人
(B)受緩刑宣告者
(C)軍事學校學生
(D)替代役服役完畢之役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4301
統計:A(4),B(102),C(262),D(4),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27條(候選人之消極資格2)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繆昆霖】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