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宜文】評論
雖然甲侵入住宅(第一款)又攜帶凶器(第三款),但皆屬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範圍內,屬一罪名。刑法第55條明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甲僅觸犯一罪名,故無法適用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DA DA】評論
題幹敘述就是加重竊盜的構成要件,亦即攜帶凶器。所謂的想像競合應當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例如,酒醉駕車造成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那麼就從重論處,也就是以過失致死處罰之。若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3F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