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iting Hsu】評論
偽造分 1 有形偽造:冒用他人名義 2 無形偽造:自己名義但內容不實我國刑法除了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為處罰無形偽造之規定(選項B)外,採有形偽造。選項A,文書製作人與名義人同一,非冒用他人名義,不構成刑法第210條之偽造行為。選項C,身分證遺失,自行偽造,構成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非有權製作身分證之人)。選項D,即最高法院91年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結論。
【judy】評論
補充一下,無形偽造(自己名義但內容不實)不處罰的例子私人公司應徵時履歷上謊稱自己的身高體重,不會構成犯罪。只有業務上(215)公務上(213、214)才會處罰。
【snoopy75smb】評論
(A)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只要文書內容是虛偽者,就成立本罪,即便文書製作人與名義人具同一性(X;另一要件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B)偽造文書罪章中,處罰「無形偽造」的條文只有第 213 條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與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O;無形偽造:自己名義,內容不實)(C)身分證遺失,自行偽造一張身分證,雖然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身分證一模一樣,仍成立偽造文書罪(O)(D)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是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始構成本罪。如果公務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則不成立本罪(O)
【林宗佑】評論
214條不算無形偽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