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愛】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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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ky】評論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