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雅婷】評論
63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Tzung Hsien L】評論
這題依 現行法律 已沒有d選項
【Shi Jou】評論
名 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01.26 修正之第 1~10、12~26、29~34、36~104 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第 8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第 八 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第 76 條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