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風遠颺】評論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104.12.14修法)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第52條(修法前條文)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乘風遠颺】評論
原本題目:36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除就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應處罰鍰若干?(A) 3 倍以下(B) 5 倍以下(C) 10 倍以下(D) 1 倍至 10 倍修改成為36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除就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應按該稅額處罰鍰若干?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A) 3 倍以下(B) 5 倍以下(C) 10 倍以下(D) 1 倍至 10 倍
【林品翰】評論
原答案為1-10倍。修法後為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