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何種裁判離婚之請求權,無法定期間之限制?
(A)重婚
(B)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C)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
(D)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7271
統計:A(2404),B(742),C(1465),D(3583),E(0)

用户評論

Ashley】評論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骨頭】評論

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以上1、2款,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許耀隆】評論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這很可怕很嚴重了耶!為何要有法定期間的限制??

許武忠】評論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這很可怕很嚴重了耶!為何要有法定期間的限制??所以沒有法定期間的限制答案不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