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下列何者得為訴願之標的?
(A)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
(B)法規命令
(C)警察機關對於犯罪之偵查
(D)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人事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0925
統計:A(257),B(1033),C(226),D(540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請願 訴願 陳情

用户評論

【用戶】單身狗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須為公法關係。B:法規命令、法律、釋函均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人民認其違法,須接到其相關行政處分,以該行政處分提出訴訟。C:行政程序法第三條,除外事項。D:提出覆審,覆審相當於訴願程序。故最接近答案者為D。

【用戶】單身狗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須為公法關係。B:法規命令、法律、釋函均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人民認其違法,須接到其相關行政處分,以該行政處分提出訴訟。C:行政程序法第三條,除外事項。D:提出覆審,覆審相當於訴願程序。故最接近答案者為D。

【用戶】KaiKai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就是問何者為行政處分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關鍵字--公務人員「身分」=復審=相當「訴願」。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用戶】KaiKai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就是問何者為行政處分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關鍵字--公務人員「身分」=復審=相當「訴願」。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