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 DREAM COMES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 68 條(A選項)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第 69 條(C選項)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 總統之咨請。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B選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用戶】歸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Q11.有關立法院集會時間與行使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立法院每年兩會期,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B)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C)總統有權在立法院休會期間,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D)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得就職權內任何事項進行議決 → 特定事項為限→C第 68 條(A)立法院會期,每年2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 69 條(C)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 總統之咨請。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C增第 4 條(B)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組織法第6 條 (D)立法...
【用戶】4Gjan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想請問,釋字735有說:「憲法第69條關於立法院開臨時會,並未限制得審議之事項」,以及「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違憲,那這樣D選項不就可能正確?
【用戶】火神的眼屎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我的問題跟4樓一樣...不是說立院組織法第六條 不再適用嗎?意思就是「特定事項」與上開憲法意旨:「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事項」不符,這樣就「特定事項」的反面解釋 「不特定事項」不等於任何事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