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Д༎ຶ`)╯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419理由書節錄:一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
【用戶】coffeefish121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為什麼是A?釋字第419 號(節錄)我國係採憲法疑義解釋制度,只要合於聲請法定要件,大法官即有解釋義務。二、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之職務不相容,不能兼任:衡諸憲政理論,總統代表國家,統而不治,行政院院長領導政府,治而不統,我國憲法即依此項理論設計,並屬於內閣制之一種,依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等相關規定,總統與行政院院長間有制衡關係,故總統絕不能兼任行政院院長。副總統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競選時與總統候選人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副總統出缺時,依同條第七項亦由總統提名並召集國民大會補選,故副總統與總統理念相同,關係密切並具有一體性,總統既不能兼任行政院院長,副總統自...
【用戶】ミヤザワ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副總統為總統之備位,若由副總統兼任司法、考試或監察三院之院長,其違反五權分立原則而為憲法所不許,實毋庸辭費。至於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則既不生顯然牴觸權力分立原則之問題,自難從權力分立之觀點遽認其為違憲#419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