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毓】評論
兒童:還沒滿 12 歲。少年:12歲以上,還沒滿 18 歲。無刑事責任能力:未滿14歲(但12歲以上,未滿14歲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滿18歲完全行為能力:滿20歲
【Julie Chiu】評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對象12以上18未滿,最多執行至滿21歲(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索尼】評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為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規定有關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及處遇政策。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若有觸法行為,則適用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未滿12歲的兒童並非少年,但滿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時,仍可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規定,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 刑法依刑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換句話說,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之人,應具有完全之責任能力,另外,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始具有性自主能力。nnnnnnnn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