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仁豪】評論
第 十 條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一 、警佐四十歲。二 、警正四十五歲。三 、警監五十歲。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Summerbaby Ha】評論
我眼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