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葉】評論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二十 條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
【Yoshiki Lin】評論
資格都是教育部
【陳奕雯】評論
名 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32 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