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教育人員任用之敘述,何者為非?
(A)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B)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教師,其資格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分別訂定之
(C)教師聘約在有效期間內,除因違反聘約或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D)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9234
統計:A(164),B(1295),C(426),D(720),E(0)

用户評論

【用戶】楊小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二十 條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 

【用戶】Yoshiki L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資格都是教育部

【用戶】陳奕雯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32 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