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以乙、丙為被告,主張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借款債權,而乙卻將所有之A地贈與丙,致侵害甲上開債權,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之規定,起訴請求撤銷乙、丙間之贈與行為,丙應將A地之移轉登記塗銷。而A地於起訴時之市價為1200 萬元。問: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何核定?(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5847
統計:A(388),B(7),C(1),D(28),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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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4條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六、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七、其他交辦事項。立法總說明   新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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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之法院,係指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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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69條 (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分別準用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得設執行科,掌理關於刑事執行事務,並得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並得分股辦事。置科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股長由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法院組織法 第69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