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90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主要用意為:
(A)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區隔
(B)強調防弊之政策思維
(C)強調區隔圖利與便民,以鼓勵公務員積極任事,提升行政效率
(D)配合嚴懲行為犯之刑事法潮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5494
統計:A(438),B(671),C(3008),D(1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立法院刪除「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刑法毀損屍體之規定、公務員阻卻違法

用户評論

彭鏞樺】評論

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原條文導致不論有無主觀犯意,都要背負刑責,所以造就公務員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心態以免牢獄之災。也使得行政效率大打折扣。試想,如果我們是公務人員,長官要你簽一份文件,而文件內容也看似平凡,結果長官被起訴了,我們也成為間接圖利的正犯,那你會不會後悔當初幹麻不跟其它人一樣,能閃則閃,能避則避?立法者發現此種怪現象,所以才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修法目的就是為了鼓勵公務員不要怕事,只要主觀上無犯意或明知違背法令,大大方方去做。同樣情形如果發生了,你就不會被長官或別人給連累了。  

Mou Zzi】評論

這個法律....感覺漏洞好大呀~

Zack Fang】評論

行政效率提高 - 便民,居然考這種背景知識,受教了。

Do my best】評論

效率與公平本來就很兩難,明知=內心主觀認定,這漏洞非常大也很難管制是真的,但是因為怕公務員多做多錯,乾脆能閃則閃的行政學地位上障礙,修改法律的用意是這樣,可是法律與道德之間很難明確規範,這是人性,所以修完了”明知“這項,為了提升效率,也相對保護到小平民公務員的不知,也保護到假公圖利的貪污公務員,就說不知道就過關了,法律難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