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鏞樺】評論
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原條文導致不論有無主觀犯意,都要背負刑責,所以造就公務員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心態以免牢獄之災。也使得行政效率大打折扣。試想,如果我們是公務人員,長官要你簽一份文件,而文件內容也看似平凡,結果長官被起訴了,我們也成為間接圖利的正犯,那你會不會後悔當初幹麻不跟其它人一樣,能閃則閃,能避則避?立法者發現此種怪現象,所以才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修法目的就是為了鼓勵公務員不要怕事,只要主觀上無犯意或明知違背法令,大大方方去做。同樣情形如果發生了,你就不會被長官或別人給連累了。
【Mou Zzi】評論
這個法律....感覺漏洞好大呀~
【Zack Fang】評論
行政效率提高 - 便民,居然考這種背景知識,受教了。
【Do my best】評論
效率與公平本來就很兩難,明知=內心主觀認定,這漏洞非常大也很難管制是真的,但是因為怕公務員多做多錯,乾脆能閃則閃的行政學地位上障礙,修改法律的用意是這樣,可是法律與道德之間很難明確規範,這是人性,所以修完了”明知“這項,為了提升效率,也相對保護到小平民公務員的不知,也保護到假公圖利的貪污公務員,就說不知道就過關了,法律難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