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90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
【評論內容】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原條文導致不論有無主觀犯意,都要背負刑責,所以造就公務員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心態以免牢獄之災。也使得行政效率大打折扣。試想,如果我們是公務人員,長官要你簽一份文件,而文件內容也看似平凡,結果長官被起訴了,我們也成為間接圖利的正犯,那你會不會後悔當初幹麻.....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90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
【評論內容】
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原條文導致不論有無主觀犯意,都要背負刑責,所以造就公務員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心態以免牢獄之災。也使得行政效率大打折扣。試想,如果我們是公務人員,長官要你簽一份文件,而文件內容也看似平凡,結果長官被起訴了,我們也成為間接圖利的正犯,那你會不會後悔當初幹麻不跟其它人一樣,能閃則閃,能避則避?立法者發現此種怪現象,所以才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修法目的就是為了鼓勵公務員不要怕事,只要主觀上無犯意或明知違背法令,大大方方去做。同樣情形如果發生了,你就不會被長官或別人給連累了。
【評論主題】11.z2=8-6i,求z = (22)
【評論內容】正當防衛要具備兩客一主,客觀上1'、必須有防衛情狀。2'、防衛手段必須妥適。主觀上需要有防衛意思。本題A:甲乙相約決鬥,並無防衛情狀。因為是雙方共同發動不法之侵害。B:甲偷乙之機車,乙正遭受不法之侵害,本可以主強正當防衛,但過了一天,現在不法之侵害以過,故成為報複而非防衛。C:甲強吻乙,顯系現在不法之侵害,乙將甲推開之行為,符合手段適常性(減少侵害擴強)及必要性(同等有效中傷害最小),故乙可以主強正當防衛。D:警察依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而為強制驅離,乙攻擊警察之行為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評論主題】三、請解釋「行動研究」的意義,並請析述行動研究具有的特色。(25 分)
【評論內容】告訴僅規定於刑事訴訟法。乃是由告訴權人向檢察官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