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貼貼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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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 (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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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7. 下列那些方法不是解決民事紛爭的方法? 1.調解 2.和解 3.告訴 4.申訴(A)1 2 (B)1 3 (C)2 3 (D)3 4修改成為17. 下列那些方法不是解決民事紛爭的方法? 1.調解 2.和解 3.告訴 4.申訴(A)1 2 (B)1 3 (C)2 3 (D)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