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30條 (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二、憲兵隊官長、士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米花】評論
【B】30 下列何種情形,法官於該管案件,無庸自行迴避? (A)法官為被害人 (B)法官曾為告訴人之代理人 (C)法官曾為告發人 (D)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