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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時,原告須預納裁判費(民訴§77-1~§7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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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77-1條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三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一節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