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為下列何種法律原則之表現?
(A)誠實信用原則
(B)比例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平等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1),E(0)

用户評論

衛斯理】評論

1.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所謂的平等原則追求的並非機械式的、絕對的形式平等,而是實質上的平等,必須從事物之本質為角度出發,相同的事件就為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件就應該為不同之處理,平等原則的核心並非在於禁止差別待遇之發生,而係禁止恣意的、違法的差別待遇。2.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係基本權中平等權的延伸,平等權禁止國家,不論是立法、行政亦或司法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因此,行政行為亦必須受到平等原則之拘束。3.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4.平等原則之思考可以分為以下二個層次:(1)確實有差別待遇存在(2)差別待遇是否有正當性

MIKE】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