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a574379】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106.6.14新修法)第85條(調處)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第86條(調處程序)保訓會進行調處時,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關,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行之。 舊法:只有再申訴可調處nnnnnnn新法:復審及再申訴均可
【Shu Way】評論
損害權利或利益一〉提起復審1.身分2.官職等級3.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