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提起復審之事項?
(A)公務人員受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B)公務人員受服務機關停職
(C)公務人員受主管長官訓斥
(D)公務人員遭服務機關一次記兩大過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1),D(0),E(0)

用户評論

mina574379】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106.6.14新修法)第85條(調處)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第86條(調處程序)保訓會進行調處時,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關,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行之。 舊法:只有再申訴可調處nnnnnnn新法:復審及再申訴均可

Shu Way】評論

損害權利或利益一〉提起復審1.身分2.官職等級3.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