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堯】評論
我於土地施行法查詢 仍不知是第幾條? 請問各位大大知道嗎?
【Wan Ju Tsai】評論
第55條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為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需用土地人之名稱。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 三、徵收土地之詳明區域。 四、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費額。 前項公告,應附同徵收土地圖,揭示於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門首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
【clyc1987】評論
土地施行法 第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