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華華】評論
依據大眾捷運法第3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具區隔,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康雅雯】評論
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