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un-pin Liu】評論
學校衛生法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第 23 條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主管機關得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Apple Lin】評論
名 稱 學校衛生法 公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榮駿張】評論
補充目前學校衛生法修法了 104年有關營養師班級數等內容從第7條移至第23-1條 不過答案不變: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而修法後的第7條是有關護理人員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AD%B8%E6%A0%A1%E8%A1%9B%E7%94%9F%E6%B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