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er Up】評論
C: 應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64條 (死刑之執行-筆錄)執行死刑,應由在場之書記官制作筆錄。筆錄應由檢察官及監獄長官簽名。
【snoopy75smb】評論
(A)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3日內執行之(O;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法務部)(B)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O)(C)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原終審法院法官命令停止執行(X;法務部)(D)執行死刑,應由在場之書記官制作筆錄(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