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比性別工作平等法更有利於受僱者時,雇主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B)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者,雇主得舉證免責
(C)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及進用,不論情形為何,一律不得因求職者之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D)女性受僱者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如其配偶未就業,則雇主得一律予以拒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7389
統計:A(109),B(777),C(272),D(90),E(0)

用户評論

Steven Lee】評論

性別防治法第27條第2項雇主證明其已遵循本法所訂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舉證),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許伯伯】評論

第2條(適用對象)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第27條(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