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ing-Hui Hua】評論
通常我都這樣記:ex.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前者就是消滅時效,後者就是除斥期間)剛剛查了知識+有下列整理:*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不同1.消滅時效: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卻怠於行使權利,而加以制裁。除斥期間是:「權利存在期間」。2.消滅時效適用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形成權3.消滅時效是「權利可行使時起算」除斥期間「權利發生時起算」4. 消滅時效有中斷、不完成而除斥期間沒有5. 消滅時效是請求權行使期間經過,發生抗辯權除斥期間是時間經過後,權利就消滅了6.消滅時效可主張可不主張 義務人可以拋棄時效利益除斥期間沒有拋棄時效利益的問題7. 消滅...
【朙修】評論
很詳細 感謝您~(手比愛心)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總算弄清楚了十分感謝Ching-Hui Hu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