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育實習。教育實習事項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十八條、廿三條之規定辦理;包含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等四項。實習期間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每週教學實習時間以不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為原則,並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Hsin Hung】評論
選項A應該也錯誤,應該把教育實習改成教學實習。
【曾顯智】評論
)教育實習及導師實習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