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自力救濟:逮捕現行犯,人人均得逮捕之,不得對逮捕者主張正當防衛)權利如受侵害,原則上本應請求自力救濟,有一定之程序,且需相當之時日,不免緩不濟急,則如僅依賴公權力,權利有時即不能獲得充分之保護,而自尊、自衛又為人之本能,故於特殊情形下,自不得不例外承認自力救濟,許權利人於一定條件得以自己之力量,自行維護其權利。於此例外情形,自力救濟遂成為違法阻卻事由,行為人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承認之自力救濟有二種,一為自衛行為,包括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另一為自助行為。(一)自衛行為: 1.正當防衛:正常防衛乃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必要行為,例如甲持木棒打乙,乙迅速撿拾路旁的竹竿打落甲之木棒,同時致甲之手臂成傷,乙為正當防衛是。
【胡愛晏】評論
正當防衛的法益不限?那人格權、著作財產權、隱私權?
【yoyo】評論
那B呢?
【夜市】評論
b選項錯在"侵害已屬過去"要是在"現時"例如我在學校被同學a打,隔天氣不過跑去打同學a,這時後不能說是正當防衛若我被同學b打,為了防禦推了同學b,這時可以說是正當防衛不才個人想法 若有不對請幫忙更正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