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A) 經認定為流氓而受告誡者
(B) 不服警察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者
(C) 不服警察局依集會遊行法所為之申復決定者
(D) 不服警察機關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決定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5238
統計:A(54),B(150),C(17),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甫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於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警察機關對專處罰鍰或申誡,選擇處罰罰鍰或申誡案件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做成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對於簡易庭所為之聲明異議裁定不可抗告,故本題B僅得提出聲明異議,且對簡易庭所為裁定不可抗告

【用戶】介肥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警分局處罰鍰,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用戶】子豪陳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經認定為流氓受告誡不服者: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流氓檢肅條例 第5條經認定為流氓受告誡者,如有不服,得於告誡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n書面敘述理由,向原認定機關聲明異議。n原認定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認定;認為無理由者,維n持原認定,並以書面通知受告誡人。n受告誡人於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得於三十日內向內政部警政署提起訴願n;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仍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n於收到再訴願決定書後,仍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n訟。n認定流氓之告誡輔導,不因提起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原認定機關於必n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明人之聲請,停止其執行。(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