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碼142930】評論
姓名權之保護除原本姓名外,解釋上包含自然...
【林梅文】評論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
【羽星彥宇】評論
民法第19條規定,姓名權如受侵害,被侵權人得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並要求損害賠償。姓名權之保護除原本姓名外,解釋上包含自然人之字、號、筆名、藝名等,再者,按法院判決[2],須依法登記之法人名稱與自然人姓名均為表彰其人格之同一性,故姓名權保護亦及於法人已登記之名稱。如違反本條規定,權利人除依本條規定救濟外,尚可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慰撫金。
【རྣམ་རྒྱལ།】評論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232 號刑事判決:「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除可展現自己之獨特性,並與他人作出區別,屬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範圍(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99 號解釋意旨)。其積極意義在於彰顯個人之個別性;在消極方面則在避免遭他人冒名侵害及惡意揭露,均應受法律之保護(例如民法第 19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證人保護法第15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之1 、性騷擾防治法第 12 條、姓名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之偽造文書罪章之相關規定等)。關於狹義之「姓名」定義,僅指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1 項所稱以戶籍登記之本名,屬強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