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簽發一張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日民國 98 年 11月 11 日,見票後 1 個月付款之本票給乙,乙將其背書轉讓給丙,丙又再背書轉讓給丁。丁於民國 99 年 5 月 20 日向甲為見票之提示,但被甲拒絕見票簽名。丁在被拒絕見票後,可向何人行使本票權利?
(A)甲
(B)乙、丙
(C)甲、乙、丙
(D)不得向任何人行使本票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0113
統計:A(71),B(33),C(22),D(18),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122條(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特別規定)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第45條(法定承兌期限)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第120條(本票之應載事項)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