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帽帽-107新北上岸】評論
【請修改題目選項】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九 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21 號 第 三 條
【jacky_cl.tw】評論
106年開始已改成23%
【卡娜】評論
【請修改題目選項】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九 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21 號 第 三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 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 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