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補充樓上第60條是【無限公司】的規定,非有限公司的規定。
【方斯郁】評論
第 16 條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第二章 無限公司 第三節 公司之對外關係第60條(股東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責。